新笔趣阁 > 都市·生活 > 都市生活 > 重生之造富年代 > 518 原罪 (5 / 6)

518 原罪 (5 / 6)

        员工们写的太保守,太中规中矩,很多比较尖锐的问题,都避重就轻,净说一些虚头的,当然也有一些写的比较好的。

        比如最后一个问题,大家都比较关注的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可能是日报社也觉得这个问题争议太大、太多,索性放在最后,看李卫东态度,说不说均可!

        不过公关部给的答案,就比较高明,云里雾里,但是又表达了态度。

        话里话外,都在说“法无禁止即自由”,还有法律追诉的“时效”问题,“从新从轻”问题,把感情的非理性的“仇富”转变成为一个严肃的理性的法律问题。

        “原罪”一词源于宗教,是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现在若是硬说民营企业家有什么“原罪”,甚至定罪,这是把一个宗教概念法律化了,不符合国内法律体系。

        若是以单纯的法律概念讲,应该看看民营企业家“第一桶金”是不是违法,若是“闯黄灯”,打法律的擦边球,即便不合情,但是合理,就不存在违法问题,更不具有宗教色彩的“原罪”。

        即便是有些企业家出现问题,也要看他们是否违反了当时的法律法规,如果他们当初就没有法律规定,按照法律“从新从轻”的原则,也就不存在违法的事情。

        如果他们违反了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而且也属于法律允许追究的,那就要依法处理,严惩不贷。

        李卫东也觉得这个问题回答的不错,关于这个问题,争论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什么样的观点都有,但是大部分都是原罪论,只是在处理上有些分歧,糊弄。

        现在公关部却给了一个不一样的答案,这也和李卫东平日里的论调类似,摸着石头过河,不这么干就掉河里淹死了,求生是本能,本能犯罪即便有罪,也是过失罪,小惩大诫一番就是了。

        先发展,若是真的有欠债,以后再慢慢地还呗,总比掉河里淹死的好。

        但是公公关部,又明确的注明了一句话,“建议不回答此问题,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李卫东犹豫了一下,又翻看了一下自己刚才勾画批注的内容,若是按照公关部的说法,他这些东西比这个问题更容易引起麻烦!

  The content is not finished, continue reading on the nex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