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殿试授官 (2 / 5)
祭酒,此当是国子祭酒,主管国子监或太学的教育行政长官,正四品。
博士一人
博士,此当为国子博士,学术上专通一经或精通一艺、从事教授生徒的官职。
给事中一人
明朝设置给事中,执掌侍从、谏诤、补阙、拾遗、审核、封驳诏旨,驳正百司所上奏章,监察六部诸司,弹劾百官,与御史互为补充。再者,负责记录编纂诏旨题奏,监督诸司执行情况;乡试时充任考试官,会试时充任同考官,殿试时充任受卷官(前后或有差异);册封宗室、诸藩或告谕外国时,充任正、副使;还可受理冤讼等。虽品卑而权重。初定为正五品,后数次改更品秩,最低至正九品。
修撰一人
唐代史馆有修撰,掌修国史的官臣。宋代实录院有修撰官,掌修实录。辽代国史院与元、明、清三代翰林院皆有修撰官,从六品。
三、监试官
监试官,为科举考试时担负监督之责的官员。
监试官的员额,朝廷设置为二员。
这二位监试官,由二位御史担任。
明清时,设立督察院,事实上就是都察院。都察院,为官署名,是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谏议机关。明太祖洪武时期,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为正二品;下设副都御史,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为正四品。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
四、掌卷、受卷、弥封官
掌卷官:负责试卷管理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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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一人
博士,此当为国子博士,学术上专通一经或精通一艺、从事教授生徒的官职。
给事中一人
明朝设置给事中,执掌侍从、谏诤、补阙、拾遗、审核、封驳诏旨,驳正百司所上奏章,监察六部诸司,弹劾百官,与御史互为补充。再者,负责记录编纂诏旨题奏,监督诸司执行情况;乡试时充任考试官,会试时充任同考官,殿试时充任受卷官(前后或有差异);册封宗室、诸藩或告谕外国时,充任正、副使;还可受理冤讼等。虽品卑而权重。初定为正五品,后数次改更品秩,最低至正九品。
修撰一人
唐代史馆有修撰,掌修国史的官臣。宋代实录院有修撰官,掌修实录。辽代国史院与元、明、清三代翰林院皆有修撰官,从六品。
三、监试官
监试官,为科举考试时担负监督之责的官员。
监试官的员额,朝廷设置为二员。
这二位监试官,由二位御史担任。
明清时,设立督察院,事实上就是都察院。都察院,为官署名,是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谏议机关。明太祖洪武时期,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为正二品;下设副都御史,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为正四品。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
四、掌卷、受卷、弥封官
掌卷官:负责试卷管理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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