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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章英国对所有权的承认 (1 / 6)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一体性;(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所有权(ownership)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制度。一个民族如果不知所有权为何物,或在其制度安排中仅给予所有权以次要地位,而且如果它认为,“我的和你的”(meumandtuum)只不过意味着“当下你我所持有的”,这个民族生活就生活在一个与的世界不同的世界里。但是为了弄明白他们的世界为什么会不一样,为了评价以“公共管理”取代“所有权”的这一模糊设想或所有权在20世纪重要性已下降、特征已发生变化这一的模糊要求的可能合理性,首先要对“所有权是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理概念。

        所有权所内涵的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要件权利义务(is),即:通常情况下,适用于特定成熟法律制度所承认的、对某物具有成熟的法律制度所承认的最大利益之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或其他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要件。这样做也就是要分析所有权的概念;指的是“完全的”个人所有权这一的“自由主义”的概念,而不是其它他受到更多限制的观概念,尽管,在某些场合下,它们亦可叫做所有权。

        其次,法律制度为决定“谁拥有某物”所采用的规则的种类以及,在多个主体都对主张对某物享有均有要求权利的情况下,谁享有优先权的问题。再次,分割所有权(splitownership)的情形,在这里,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要件由两个或多个主体分割所有。最后,分析社会利益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以及所有权与公共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论述顺序具有如下优点:只要描述了完全所有权的标准情形,它的变体和或可能的替换形式,就会通过对比,显得更为清晰,也更易于理解和评价。另外,这种处理也并不意味着提前臆断了对私人所有权应扩张至何种程度以及公共利益应对它作何种程度的修正这一下述问题作了预先判断。即:私人所有权应扩张至何种程度?公共利益应对它作何种程度的修正?这些一问题尽管不属于论述范围,但也只有在对所有权观念做了足够的分析后,才能真正理解。

        下面我们一起来探讨跨世纪人才研究院提出的,第三节:作为对所有权的承认和它的基础的民法问题。

        包梯埃好像认为所有权完全和王权一样是神授的权利:他把它的根源一直追溯到上帝本身(AbJoveprincipium)。他就是这样谈起的:“上帝对宇宙和一切包含在宇宙中的事物具有最高支配权(Domierraetplenitudoejus,orbisterrarumetuniversiquihabitantineo)。为了人类,他创造了世界和世界所包含的一切生物,并给与人类对这些生物一种从属于他们的支配权:‘你派世人管理你双手所造的东西,使万物都伏在他们的脚下,’《诗篇》的作者这样说。②上帝创造世界完毕后,在把它交给人类时向我们最初的祖先说了这几句话:‘你们要生养众多,遍满了地,’等等。③”包梯埃(1699—1772),有名的法国法学家。在他很多的著作中,这里可以特别指出:《论财产支配权,论占有权的续篇》。——原编者。②参看《旧约诗篇》第8篇。——译者。③见《旧约创世记》第9章。——译者。

        在这个庄严的开端之后,谁能不相信人类是像一个大家庭那样,在一个尊严的父亲保护之下,过着友爱团结的生活呢?可是,老天爷!多少兄弟在互相敌对啊!有多少不慈的父亲和多少挥霍浪费的子女啊!

        上帝把世界给予人类:为什么我什么也没有得到呢?他使万物都伏在我的脚下,而我连睡觉的地位都没有!他通过他的解释者包梯埃的器官给我们说:你们要生养众多。啊,博学的包梯埃!您认为做和说一样容易;但是您必须给鸟一些青苔,好让它去做窠。

        “在人类蕃殖起来以后,人们就在他们之间分配土地和地面上大部分的东西;从那时起,分给每个人的东西就专门属于他的了:这就是所有权的起源。”

        还是请您谈谈占有权吧。人们曾经生活在一种共产主义的社会中;这种共产主义究竟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关系不大。那时没有所有权,甚至也没有私人占有。由于占有的产生和发展慢慢地迫使人们从事劳动以增加生活必需品,人们就正式地或默认地(这与本题无关)协议规定,唯有劳动者才是他的劳动成果的所有人;这就是说,人们只是宣布了这样一个事实:以后任何人不劳动就不能生活。因此,必然的结果是,要想在生活必需品上得到平等,就必须提供相等的劳动;并且,要求得劳动相等,就必须有相等的劳动工具。凡是不劳动而凭暴力或策略攫取别人的生活必需品的人就破坏了平等,他就自居于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无论是谁,如果借口比较勤劳而霸占了生产手段,也是摧毁了平等。在那时,平等既然是权利的表现,凡是侵犯平等的人就是非正义的。

        因此,劳动产生了私人占有,即及物权。可是这个权利适用在什么东西上呢?显然是生产品而不是土地。阿拉伯人始终对此抱着这样的见解;并且根据凯撒和塔西佗的报告,古代的日耳曼人也是这样来体会的。“阿拉伯人”,西斯蒙第先生说,“承认各人对他自己所豢养的牲畜的所有权,他们对于耕种一块土地的人可以取得收获物这一点,也无异议;但是他们不明白为什么另一个人、即和他同等的人就不能轮流地去耕种那块土地。在他们看来,先占人的权利所造成的不平等不是以任何正义的原则为基础的;而当所有的土地落入某些居民的手中时,这些居民就取得了对那些土地的独占权,这种独占权是有利于他们而不利于他们所不愿向其屈服的本国其余的居民的……”

        西斯蒙第(1773—1842)是日内瓦一个耶稣教传教士的儿子;起初,他是亚当斯密学派正统派的经济学家。他发表过《商业财富论》(1803);后来面对着大工业“危机时期”工人们悲惨的景象,他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新原理》(1827)中有力地揭穿了人剥削人的情况。——原编者。

        在别的地方,人们已经分享了土地。我承认在劳动者之间因此产生了一种比较巩固的组织,并且这种固定而长期的分配方法可以提供更多的便利②,但是这种分配怎么会在大家原先享有不能出让的占有权的物品上面给每个人造成一种可以移转的所有权呢?就法学的用语来说,从占有人变为所有人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这个变化无形中承认了在原始时代的审判中可以同时进行请求占有和确认所有权;而那些分享土地的人相互之间的租让行为,就等于是把天然的权利进行交易。原始时代的农民,同时也就是原始时代的立法者,不像我们的法学家那样的博学,这点我是同意的;并且,如果他们真是那样博学的话,他们也不会做得更坏:所以他们当时没有预料到私人占有转变为绝对所有权的后果。但是,为什么那些后来规定及物权和对物请求权的区别的人没有把它应用到所有权原则的本身中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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