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章英国对所有权的承认 (2 / 6)
②这里指出了私有财产因为对社会有益而被证明为合理的这一点,但作者的注意力并不局限于此;在几页以后,作者将提出遗产继承权是一种保持平等分享的合乎自然的和正义的手段。——原编者。让我提醒法学家注意一下他们自己的原理吧。
所有权的原因,即使是有的话,也只能是一个(Dominiumnonisiexunacausatingere)。我可以用几种不同的名义实行占有;我只能根据一个名义而成为所有人(Non,utexpl-uribuscausisidemnobisdeberipotest,itaexpluribuscausisidempotestnostrumesse)。那块我已开垦并耕种的、我已在上面盖了房屋的、养活着我自己、我的家属和我的牲口的土地,我可以这样地加以占有:1.以先占人的名义;2.以劳动者的名义;3.根据在分割时把这块土地分配给我的社会契约。但是所有这些名义的任何一种都没有给我所有权。因为,如果我企图以占用为依据,社会就可以对我说:“我在你以前就占用了它”;如果我提出我的劳动作为有利于我的根据,那么社会就会说:“只有在这个条件之下,你才能占有”;如果我提起契约,社会就会反驳说:“这些契约所确切规定的,只是用益权人的资格。”可是,所有人所能举出来的,就只是这样的一些根据;他们从来没有能够找出别的根据来。事实上,每一种权利——这是包梯埃这样说的——都可以在享有权利的人身上得到一个产生它的原因;但是,在这个有生有死的人身上,在这个会像影子那样消逝的大地之子的身上,就身外之物来说,只存在着一些占有的根据,而不存在任何所有权的根据。所以,既然产生权利的原因并不存在,社会怎么会去承认一种于它本身有害的权利呢?社会在许可占有时,怎么会赋与所有权呢?法律怎么会核准这种权力的滥用呢?
德国人昂西雍对此作了答复:昂西雍(1767—1837),生于柏林,牧师,作家,政治家,保守思想的辩护人和折衷主义的哲学家。——原编者。
“某些哲学家主张,人在把他的力量施加于一件自然物(例如一块地、一棵树)的时候,只能在他对这物体所作出的改变上,在他给与这个物体的形状上,而不是在物体的本身上获得一种权利。这是多么无谓的区别!如果形状能够和物体分离开来,也许还可以有怀疑的余地;但是由于这种情况几乎总是不可能的,所以把人的力量施加于可见世界的各个部分的行为就是所有权的根据,即财物的最初的起源。”
这是多么无谓的借口!如果形状不能和物体分开,所有权也不能和占有分开,那就必须均分占有:无论如何,社会总还保留着对所有权规定一些条件的权利。我假定一块被私有的土地能够产生总额为一万法郎的收益;并且这块土地是不能分割的(很少有这种情况)。我还假定,按照经济上的计算,每个家庭每年消费的平均额是三千法郎;这块土地的占有人应当负责以善良家长的态度加以经营,他应当缴纳给社会一笔等于一万法郎的款项,其中除去经营的一切费用和维持家庭所需的三千法郎。这笔上缴的款项并不是地租,这是一种补偿。
那么,如果有一个司法裁判机关作出下列的判决,那成了什么样子呢?
“既然劳动把一件东西的形状改变得如此厉害,以致除非把物体毁掉就无法把形状和原物分开,所以必须或者剥夺社会或者使劳动者丧失他的劳动果实。
“既然在其他一切场合,对于原材料的所有权能使人获得在除去成本后所剩下的增加到物体上去的附属物;而在这个场合,对于附属物的所有权却应该使人获得对基本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靠劳动而取得财产的那个权利,决不能对个别的人行使;它只能对社会发生效力。”
这就是法学家推论所有权时所用的固定方式。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确定人们的相互之间的权利,即确定各人对每一个人和各人对全体的权利;好像比例式可以不必有四项就能构成似的,法学家总是不注意最后的一项。只要人和人相对抗,财产就成为财产的抗衡力,并且这两种力量相互之间就能建立起平衡来;等到人处于孤立状态,即当他和他自己所代表的社会相对抗时,法学就立刻不能发生作用了:西密斯的天平上就失去了一个称盘。
西密斯,希腊神话中代表司法的女神,手持天平。——译者。请您听听雷纳城的那位教授、博学的杜利埃的话吧:“由于占用而获得的这种优先权怎么能够变成固定和永久的所有权的呢,为什么这个所有权在先占人停止占有之后仍旧继续存在,并且人们可以要求收回呢?
“农业是人类蕃殖的一个自然的结果,而农业反过来又有利于人口的增长并使人们有必要建立一种永久性的所有权;因为如果一个人没有把握得到收获,他怎肯辛苦地去耕耘和播种呢?”
如果要安定种田人的心,那么保证他对于收获物享有占有权就够了:我们甚至可以答应,在他自己继续从事耕种的期间,维持他对土地的占用权。这就是他有权希冀的全部内容,这就是文明进步所需求的一切。但是所有权啊所有权!既然一个人既不占用又不耕种土地,谁有权力让他享有这种收回土地的权利呢?谁可以要求享有这种权利呢?
“如果要取得永久的所有权,仅仅耕种是不够的;必须要有一些具体的法令和执行这些法令的官吏;总之,要有文明的国家。
“人类的蕃殖曾使农业成为必要;有必要保证耕种者得到他的劳动果实这一点,使人们感到必须建立一种永久的所有权并制订保障这种所有权的法律。所以我们应当把文明国家的确立归功于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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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原因,即使是有的话,也只能是一个(Dominiumnonisiexunacausatingere)。我可以用几种不同的名义实行占有;我只能根据一个名义而成为所有人(Non,utexpl-uribuscausisidemnobisdeberipotest,itaexpluribuscausisidempotestnostrumesse)。那块我已开垦并耕种的、我已在上面盖了房屋的、养活着我自己、我的家属和我的牲口的土地,我可以这样地加以占有:1.以先占人的名义;2.以劳动者的名义;3.根据在分割时把这块土地分配给我的社会契约。但是所有这些名义的任何一种都没有给我所有权。因为,如果我企图以占用为依据,社会就可以对我说:“我在你以前就占用了它”;如果我提出我的劳动作为有利于我的根据,那么社会就会说:“只有在这个条件之下,你才能占有”;如果我提起契约,社会就会反驳说:“这些契约所确切规定的,只是用益权人的资格。”可是,所有人所能举出来的,就只是这样的一些根据;他们从来没有能够找出别的根据来。事实上,每一种权利——这是包梯埃这样说的——都可以在享有权利的人身上得到一个产生它的原因;但是,在这个有生有死的人身上,在这个会像影子那样消逝的大地之子的身上,就身外之物来说,只存在着一些占有的根据,而不存在任何所有权的根据。所以,既然产生权利的原因并不存在,社会怎么会去承认一种于它本身有害的权利呢?社会在许可占有时,怎么会赋与所有权呢?法律怎么会核准这种权力的滥用呢?
德国人昂西雍对此作了答复:昂西雍(1767—1837),生于柏林,牧师,作家,政治家,保守思想的辩护人和折衷主义的哲学家。——原编者。
“某些哲学家主张,人在把他的力量施加于一件自然物(例如一块地、一棵树)的时候,只能在他对这物体所作出的改变上,在他给与这个物体的形状上,而不是在物体的本身上获得一种权利。这是多么无谓的区别!如果形状能够和物体分离开来,也许还可以有怀疑的余地;但是由于这种情况几乎总是不可能的,所以把人的力量施加于可见世界的各个部分的行为就是所有权的根据,即财物的最初的起源。”
这是多么无谓的借口!如果形状不能和物体分开,所有权也不能和占有分开,那就必须均分占有:无论如何,社会总还保留着对所有权规定一些条件的权利。我假定一块被私有的土地能够产生总额为一万法郎的收益;并且这块土地是不能分割的(很少有这种情况)。我还假定,按照经济上的计算,每个家庭每年消费的平均额是三千法郎;这块土地的占有人应当负责以善良家长的态度加以经营,他应当缴纳给社会一笔等于一万法郎的款项,其中除去经营的一切费用和维持家庭所需的三千法郎。这笔上缴的款项并不是地租,这是一种补偿。
那么,如果有一个司法裁判机关作出下列的判决,那成了什么样子呢?
“既然劳动把一件东西的形状改变得如此厉害,以致除非把物体毁掉就无法把形状和原物分开,所以必须或者剥夺社会或者使劳动者丧失他的劳动果实。
“既然在其他一切场合,对于原材料的所有权能使人获得在除去成本后所剩下的增加到物体上去的附属物;而在这个场合,对于附属物的所有权却应该使人获得对基本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靠劳动而取得财产的那个权利,决不能对个别的人行使;它只能对社会发生效力。”
这就是法学家推论所有权时所用的固定方式。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确定人们的相互之间的权利,即确定各人对每一个人和各人对全体的权利;好像比例式可以不必有四项就能构成似的,法学家总是不注意最后的一项。只要人和人相对抗,财产就成为财产的抗衡力,并且这两种力量相互之间就能建立起平衡来;等到人处于孤立状态,即当他和他自己所代表的社会相对抗时,法学就立刻不能发生作用了:西密斯的天平上就失去了一个称盘。
西密斯,希腊神话中代表司法的女神,手持天平。——译者。请您听听雷纳城的那位教授、博学的杜利埃的话吧:“由于占用而获得的这种优先权怎么能够变成固定和永久的所有权的呢,为什么这个所有权在先占人停止占有之后仍旧继续存在,并且人们可以要求收回呢?
“农业是人类蕃殖的一个自然的结果,而农业反过来又有利于人口的增长并使人们有必要建立一种永久性的所有权;因为如果一个人没有把握得到收获,他怎肯辛苦地去耕耘和播种呢?”
如果要安定种田人的心,那么保证他对于收获物享有占有权就够了:我们甚至可以答应,在他自己继续从事耕种的期间,维持他对土地的占用权。这就是他有权希冀的全部内容,这就是文明进步所需求的一切。但是所有权啊所有权!既然一个人既不占用又不耕种土地,谁有权力让他享有这种收回土地的权利呢?谁可以要求享有这种权利呢?
“如果要取得永久的所有权,仅仅耕种是不够的;必须要有一些具体的法令和执行这些法令的官吏;总之,要有文明的国家。
“人类的蕃殖曾使农业成为必要;有必要保证耕种者得到他的劳动果实这一点,使人们感到必须建立一种永久的所有权并制订保障这种所有权的法律。所以我们应当把文明国家的确立归功于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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